上海市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實施細則 二維碼
上海市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4〕36號,以下簡稱《資金辦法》)和《財政部商務部關于2016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重點工作的通知》(財行〔2016〕212號,以下簡稱《工作通知》)精神,為了加強和規范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使用與管理,支持本市中小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資金來源) 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以下簡稱“開拓資金”)是中央財政設立用于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管理部門) 開拓資金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務委”)和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務委負責開拓資金的業務管理,提出開拓資金的支持重點、年度預算及資金安排建議等。市財政局負責開拓資金的預算管理,辦理資金撥付,會同市商務委對開拓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及市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承辦部(以下簡稱市承辦部)受市商務委和市財政局委托,負責開拓資金申報受理、項目審核、政策咨詢等具體事務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持方向和使用程序 第四條(支持內容和標準) 開拓資金支持內容包括:境外展覽會(分企業項目與團體項目)、境外專利申請、境外商標注冊、管理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提高經營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經營管理科學決策水平、增加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培育競爭新優勢等。按實際支出金額給予最高不超過50%的補助(詳見附件1)。 第五條(支持對象) (一)申請企業項目的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工商注冊地在上海,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法人,上年度海關統計進出口額在6500萬美元以下。對近兩年給予過開拓資金支持,但至今仍無進出口實績的企業,原則上不再予以支持。 2、近五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3、近三年來未發生虛報瞞報有關情況,騙取專項資金,同一項目未重復申領財政資金,未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 4、具有從事開展國際化經營的專業人員,對開展國際化經營有明確的工作安排和市場開拓計劃。 (二)申請境外展會(團體項目)的項目組織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組織全國、行業或本市企業赴境外參加或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資格。 2、近五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3、近三年來未發生虛報瞞報有關情況,騙取專項資金,同一項目未重復申領財政資金,未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 4、應以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提高中小企業國際競爭力為目的。 第六條(申請注冊) 首次申請開拓資金的中小企業或項目單位,應通過開拓資金申報系統網站www.smeimdf.org注冊并填寫“中小企業或項目單位基本情況注冊登記表”,網上確認提交后按歸口管理向資金管理部門報送相應的材料(詳見附件2)。 第七條 (資金申報) (一)年度申請。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與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實施完成年度的資金撥付申請期內網上提交項目申請,并在規定期限內向資金管理部門提交材料(詳見附件3),逾期不予受理。 已獲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開拓資金支持。已申請境外展會(團體項目)支持的,參加該項目的企業不得以企業項目名義重復申請同一項目或內容的開拓資金支持。 (二)項目總數限額。本市符合申請條件的中小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每年最高可申請10個項目。上年度海關統計進出口額高于10萬美元(含)的中小企業當年度最多可申請10個項目(不含提高經營管理科學決策水平項目)。上年度海關統計進出口額低于10萬美元的中小企業(包括當年度獲取進出口經營等資質的新企業)當年度最多可申請3個項目(不含提高經營管理科學決策水平項目)。 第八條(項目審核) 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市承辦部負責對團體項目進行審核。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使用監督和評估管理) (一)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共同建立開拓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和項目績效評價制度,對開拓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蹤檢查,重點檢查、考核項目完成情況、項目組織管理水平、項目實施的經濟效益、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財務信息質量等內容。 (二)申請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單位獲得項目資金后,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并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與開拓資金項目有關的申報資料、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財政、商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專項檢查,應積極配合,主動做好相關工作,及時提供相應文件、資料。 第十條 (違規處理)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單位,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將全額收回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應用解釋) 本細則由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細則未盡事項按《資金辦法》與《工作通知》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細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滬商財〔2015〕277號),同時廢止。 |